女儿出嫁户口没迁走有拆迁赔偿吗
女儿出嫁户口没迁走有拆迁赔偿吗,很多地方都是会有拆迁款的,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因为嫁出去的女儿而拿不到征收补偿的情况。下面看看女儿出嫁户口没迁走有拆迁赔偿吗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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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嫁出去户口没迁,能享受土地补偿款。
1、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国家保护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女儿出嫁后一般不会有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公房的共居人,不是只要户口在就可以得到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中,有对人口的安置,如果出嫁女没有迁出户口的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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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但是户口没有迁出,同样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款。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32条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都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补偿费用的权利,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能够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等理由侵害相关权益。
很多女生由于婚嫁的原因离开了原生村庄,不再参加集体劳动等其他村民义务,按照村民的话来讲,出嫁女就不再是原村的人了,因此一些落后地区的人才会有拆迁赔偿不分出嫁女的.说法。其实出嫁女能不能拿到拆迁补偿的本质并不在于性别。
而且户口,因为拆迁补偿是征地带来的,与户口人员息息相关,尽管出嫁女已经不在原村居住,但户口仍然属于原村,正如她们没有尽到和村中其他人一样的劳动义务,但她们也同样没有享受到村子中对所有村民的日常福利。
不过很多村委会都会对出嫁女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扣减,根据他们的说辞,出嫁女享受拆迁补偿款,但因为她们对集体经济组织尽的义务是有限的,所以村委会有权对这部分经济利益扣减一些相关费用。这种做法是严重损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除了出嫁到其他地方的妇女,村庄中许多年轻男人都外出打工,甚至有了其他经济收入一年都不再回村,那么按照村民的说法他们也应当没有资格享受拆迁款或需要扣减部分费用,但实际上男子都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因此,在一些法律没有十分普及的地区,对于户口没有迁出的出嫁女分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还是存在许多非议,这不仅需要我国普法的宣传,也需要做好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才能避免再出现这样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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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
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即使是“外嫁女”,就应当有资格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2、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3、“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
“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
4、“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
当事人改嫁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费分配资格。
5、户籍留在本村集体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主体资格,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主体资格,村规民约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或政策产生冲突,其子女在本村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障。
司法观点
1、“外嫁女”是否属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主体的认定
这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一种类型,在现实中,如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相对富裕,外嫁女即便长期在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也不愿意将户口迁出。一旦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
其大多以自己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分配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额。对此,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
对属此种情况的外嫁女应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分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而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
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2、外嫁女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
外嫁女如果出嫁后,其户口仍然留在原集体,在娘家,没有迁出,一般可以认定为原集体的成员。如果原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其可以要求分得其作为该集体成员应得的补偿款。但是,如果出嫁后一直在丈夫家生活。
实际上就是丈夫家的土地而不是娘家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时,应该认定她是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而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的成员。如果丈夫家的土地被征收后,其应该作为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而不能因为其户口还在娘家,就认定其不是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离婚后,即使妇女回到了娘家,如果该妇女仍然由原丈夫家的土地为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则该妇女仍然是原丈夫家所在集体的成员。丧偶的情况也一样。